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16
各建设开发单位、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成办发[2008]27号)文件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成府发[2008]58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市五城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从2009年1月已经纳入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现将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
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成办发[2008]27号)包括但不限于:
1、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公益性设施。
2、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3、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程序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明确职责,分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明确以下程序:
(一)规划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前,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条件提出书面意见。
3、建设单位在报批方案时,应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公建配套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标准由市建委和有关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二)建设程序
1、在通过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方案设计后,市公建办(市建委公建配套处)与建设单位签定《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建设标准、开竣工日期、移交、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设单位持《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报建,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任务。
2、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建设工程规模较大的,经市公建办(市建委公建配套处)批准,建设单位可对公共设施配套项目进行分期建设。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分期建设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公建办(市建委公建配套处)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3、建设单位按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约定完成建设任务后,向市公建办(市建委公建配套处)报告,由市公建办(市建委公建配套处)对已经履行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义务的建设单位,整改达到建设合同约定要求后,市公建办(市建委公建配套处)予以核发《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建设单位持《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程序
1、各设计单位根据《成都市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明确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并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菜市场按照(成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
2、凡涉及到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成都市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及相关专业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审查。菜市场按照(成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审查。
各开发建设单位、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单位按以上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