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关于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津党发〔2009〕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津政发〔2009〕8号),进一步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支持企业发展,实现政府服务大提速,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按照“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制定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大提速十项措施:
一、取消合并审批事项
继续清理、减少和合并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宏观把住,微观放开,给项目单位充分的自主权,简化职能部门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一)取消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成果审批和重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批。
(二)将14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合并为6项。包括:1.将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用审批合并为土地征转审批;2.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或入股审批合并为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审批;3.将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审批并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4.将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置入海排污口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5.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并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6.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和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并入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与要求。
二、减少审批环节
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将部分规划审批许可事项分别并行办理,实行同步申请、同步受理、同步审核、同步发证。
(一)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可与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并行办理。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可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行办理。
(四)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行办理。
三、优化管理程序
对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程序进行优化,有效解决前置条件的制约,强化事后监督。
(一)简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的办理程序。对于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平面)方案已审定,建筑方案基本确定,且土地手续已落实的建设项目,简化其他前置要件,直接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位)。
(二)工业项目用地审批实行“一分离、三同步”。集体土地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分离;工业项目出让方案备案与农用地转用同步、土地挂牌与前期施工建设同步、签订出让合同与登记发证同步。
(三)简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取得程序。以公开方式出让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公告期满后,自收到第一笔有效报价起至当天交易日止,即为挂牌截止时间,无需等到10天挂牌期满。
(四)简化现状补办土地登记手续。对证载面积与实物不符的现状补办土地出让,在前置地籍调查完成后,可不单独办理变更登记,待在前置地籍调查完成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和房地产登记,变两次登记为一次登记。
(五)简化工程招投标备案程序。属于国有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获得项目立项(含核准、备案)批复后,即可进入招标程序。属于民营投资和外资等非国有投资的项目,涉及的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事项,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邀请招标选定承包单位,进行一次性备案。
(六)对部分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自审。凡工业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电厂及其附属设施、水厂及其附属设施、供热锅炉房、泵站、变电站、换热站、仓库等专业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建设单位之前,由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自审并修改完善,自审意见进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档案。上述项目不再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书不再作为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件。
(七)施工许可审批实行先批后审。减少证前环节,强化事后监督,将质量和安全监督措施备案要件简化为“证前登记、证后管理”,将合同备案、节能技术备案要件纳入证后备案。
(八)调整消防审批管理方式。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全部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对国家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其他建筑工程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查。
四、减少审批要件
为减轻申请人负担,避免同一要件反复提交,减少申报材料6类共13件。包括:(一)选址意见书涉及的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批复文件;(二)建设用地批准书(存量土地出让类)涉及的出让金、契税等费用的缴费凭证,市统一组织实施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垫付资金缴费凭证;(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事项中的用地内人防工程情况证明和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事项中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审、备案的要件;(五)施工许可审批事项中的投资计划、资金证明、施工图审查备案书(工业项目);(六)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事项中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复。
五、缩短办理时限
在现有承诺办结期限基础上,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总体缩减30%以上。
(一)规划审批。将办结时限由原来的平均14个工作日缩减为9个工作日,办结时限缩减36%。
(二)土地和房地产审批。将办结时限由原来的平均14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办结时限缩减60%。
(三)环保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承诺时限由11个工作日压缩为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四)人防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承诺办结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
(五)施工许可审批。承诺办结时限由3个工作日改为立等可取;压缩施工图审查时限,大型项目10个工作日以内办结,中型项目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
(六)抗震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承诺办结时限由8个工作日缩减为3个工作日;危害地震检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承诺办结时限由8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七)消防审批。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承诺办结时限,由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20个工作日全部缩减为5个工作日;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承诺办结时限,由17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
六、下放审批权限
落实“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工作要求,以投资项目和市场准入联合审批为重点,向区县匹配下放相关审批权限。
(一)以市发展改革委下放到区县的审批权限为准,将以下审批事权匹配下放到区县主管部门办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以下规划建设项目审批事权全部下放到区县主管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与要求、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三)以提高审批效率为原则,将坐落在区县范围内,不分投资大小、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27个行业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下放至区县。
七、减免相关收费
为减轻建设单位经济负担,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申请人,实行5项审批服务收费减免政策。
(一)对现状补办土地出让的困难企业,年内减半收取土地出让政府收益。
(二)将环评报告编制收费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规定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
(三)对于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的中小困难企业,以及投资额在2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免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报告表技术评估咨询收费。
(四)取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
(五)调整住宅项目配套费收取方式。将一次性收取改为按进度分期收取,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
八、强化中介服务
积极培育中介市场,规范中介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一是大力支持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加快发展,推进政府与市场中介机构分开,开放中介服务市场,积极吸引国内外高水平中介机构来津设立分支机构;二是指导和监督中介机构统一技术标准,推行服务承诺制、收费公开制,培育有序竞争的中介服务市场;三是落实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强中介监管,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录。中介机构要提高效率,规范经营行为,按规定时限完成中介服务内容事项。
九、创新审批方式
在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联合审批规程基础上,细化部门内部审批办理方式。
(一)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强化网上审批,扩大网上申请和远程审批范围。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转审批、施工许可审批、新建商品房准许交付审批以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全部纳入网上申请和远程申报范围。
(二)实行内设机构联审制度。各部门通过业务会审会等方式,整合内部审核资源,加快内部流转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三)实行委、办、局联审制度。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单位,定期召开联审会议,主要研究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等,重点解决各单位职能交叉问题。
十、完善服务措施
加强批前服务。审批服务部门要深入现场,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帮助梳理相关程序,协调解决各类问题,保证建设项目快速推进。加强在行政许可中心的现场审批。充实现场审批骨干力量,落实首席代表制度,实行具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职能部门与审批现场联动作业,提高建设项目现场审批率。加强重大项目服务。完善重大建设项目推动例会制度、重大建设项目专项督办制度,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对于需要报送国家部委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主动汇报,跟踪沟通衔接,盯死盯住,确保各类申报手续及时送达,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受理、尽快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