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购买或违规出租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将违规情况情况抄送相关纪检监察部门。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批而未用”土地核实工作的通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负责对核实结果进行重点督查,形成督查结果。同时,部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复查核实结果进行检查、抽查。对复查核实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严格查处,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
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为维护正常的财税秩序,各地要严格清理与房地产有关的越权减免税,对清理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强化商品住房质量管理;进一步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严格查处虚拟交易、虚假广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制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情况,认真落实差别化的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抓紧清理和纠正地方出台的越权减免税以及其他与中央调控要求不相符合的规定。
海口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对涉及拆迁补偿安置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或拆迁人)违反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除的,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按照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申报用地。各地应依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用地规划用途。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必须达到规定要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项目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用地,优化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建设单位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经房屋征收部门批准后,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单位、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