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政策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属于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先行缴纳超标面积部分的综合地价款,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为出让土地的,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证明或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申报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及分局耕地占用税的主管税务所进行初次受理及审核,各局将申报资料及《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上报市局,由市局进行初审、复核及审核,并办理减免税手续。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三份,并加盖市局公章。两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已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由于资金流暂时出现困难而无法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在纳税期限内作出分期缴纳土地增值税的计划,并按计划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四川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房屋登记审核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通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但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经营范围内无“房地产经纪”项目的,以及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需由工商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关于推荐使用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收集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示范文本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反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本条所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申请单位提供了与其名称一致的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证书,可以在其依法取得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体现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