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房产政策专栏简介

房产政策

  • 关于推荐使用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
    日期:2017-09-18 点击:140次

    关于推荐使用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示范文本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应收集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示范文本使用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反馈。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9-18 点击:324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根据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
    日期:2017-09-18 点击:205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的通知。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涉及中外合资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相关董事会决议或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18 点击:224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日期:2017-09-18 点击:143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本条所称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申请单位提供了与其名称一致的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设备监理资格证书,可以在其依法取得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体现相应内容。

  •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
    日期:2017-09-18 点击:321次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落实责任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各部门实行贯彻落实《纲要》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重点、工作责任,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各级政府督查部门、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实施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9-18 点击:132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当事人利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切实减少纠纷解决的层次和环节,降低化解矛盾的成本支出。注重与基层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多元纠纷解决主体的联动协作,构建纠纷解决的全覆盖网络,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17 点击:264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金融机构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行可以事先提交《营业执照》或金融许可证到区县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登记部门按照《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中有关当事人身份证明的要求进行审核。已备案的银行,在以上证照年检周期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不再提交上述文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9-17 点击:262次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统一全市政策执行口径,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对同一纳税人需要办理企业重组改制等涉及多个区县契税征免审批业务的,其减免税审核工作可由市局统一集中办理。各局根据市局对该减免事项审核结果,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为纳税人办理契税征免手续,不再进行程序性审核。

  •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7-09-17 点击:200次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总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以来按照土地登记有关规定核发的各种版本的土地证书依然有效,此次总登记经权利人同意,可以为其重新换发新版土地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原证书注销收回并存入档案。土地证书编号规则参照《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规范》有关规定填写。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