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9-2-6
各区县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办事处、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个贷”)操作,确保公积金个贷业务平稳推进,现就市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渝住公积金委发[2009]1号)中涉及个贷部分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付比例
借款人购买自住房借用纯公积金或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个人最低首付比例为其购房总价款的20%;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积金个贷可贷成数管理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06]48号)中原规定的具体可贷成数相应上调一成;二手房最低首付比例和具体可贷成数保持不变,仍按《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和第二套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发[2007]86号)规定执行。
二、个贷限额
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个人最高限额为20万元,发放的“参贷”总额不超过40万元。个人实际可贷额度按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确定。
三、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最长期限不超过25年),借款人还款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
四、其它规定及要求
(一)公积金贷款参贷范围仅限于借款人配偶;
(二)已还清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按规定继续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时,应在出示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中注明截止申请日上月“是否有公积金个贷余额”和“公积金缴存余额”两项内容;
(四)本通知发文前已受理的公积金个贷,原则上按原个贷政策规定执行。其中,对已受理未办结公积金个贷手续的借款人,确有更改要求的,须提出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五)请各分中心、办事处作好政策调整期间沟通衔接、宣传解释、窗口指导工作,确保个贷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市中心反映;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积金个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