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政策法规 >> 房产政策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17-08-28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594次 [字体: ] 背景色: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4-17

成房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机构: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已2012年3月5日经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库)租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租售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建筑区划配套停车位、停车库的出租、出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区划内按规划修建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为建筑区划内业主提供停车服务的配套设施,其出租、出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首先满足建筑区划内业主对车位、车库的使用需求。

二、开发建设单位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销售的空置车位、车库,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三、开发建设单位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建筑区划内公示拟出租、出售车位、车库的地址、数量、价格、相关证明文件及承租人、购买人条件等。超过公示期仍无业主承租或购买的空置车位、车库,可以临时对建筑区划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

对外定期出租车位、车库,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期不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要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车库,但出租人应当在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四、开发建设单位向本建筑区划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车位、车库的,应当征得本建筑区划内业主同意。

五、物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本建筑区划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及车辆停放管理,依约维护停车秩序。开发建设单位因违规出租、出售车位、车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市)县房管部门报告,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务公开要求,在信息查询平台定期通报车位、车库租售情况。

六、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机构之间发生车位、车库出租、出售争议的,由区(市)县房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协调处理,及时化解矛盾;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机构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七、已经交付使用并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八、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配套车位、车库出租、出售的监管,加强政策法规宣传,积极预防和化解纠纷,有效维护建筑区划的和谐稳定。

九、本通知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WAP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