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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售楼广告宣传不实,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日期:2012-03-14 点击:600次

    售楼广告宣传不实,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邀请,如对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所以,当李某按照开发商的销售广告购买该房屋,其广告内容上的说明和允诺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按含同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 开发商可以随意提高售房价格吗;买房子支付了首付及部分按揭还能退掉吗
    日期:2012-03-14 点击:514次

    开发商可以随意提高售房价格吗;买房子支付了首付及部分按揭还能退掉吗 物价的涨落,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疑是商业风险的一种,其选择了从事这一商业活动就应当考虑到此风险的存在,而其在商业利润的驱动下仍愿意承担,当然也要承担可能的风险损失。侯先生无法要求退掉房子,只能与开发商及银行协商解决。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侯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又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472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 70年到期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日期:2012-03-14 点击:452次

    70年到期后我们的房子怎么办 老李的担心是不必要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购房者在70年后仍然拥有自己购买住宅的所有权和住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 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3-03 点击:451次

    关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广义上的)商品房,如前所述,我们认为不适用《解释》。但由于该类房屋买卖的纠纷数量较大,目前已经成为法院审理房屋买卖案件中的焦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也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此有必要就该类房屋买卖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审理此类房屋买卖过程中,分歧最大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 如何认定“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明”的问题
    日期:2012-03-03 点击:623次

    如何认定“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明”的问题首先,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故意隐瞒属于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要确定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隐瞒,首先就要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成立条件,若不符合,就不能认定为“故意隐瞒”。我国立法目前对欺诈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对欺诈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规划许可证被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时合同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3-03 点击:632次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规划许可证被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时合同的效力问题 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意味着已满足了前三个要件。进一步言之,即使获得了预售许可证,而未满足前三个要件,也是房屋开发商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必然表明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为出卖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于买受人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来救济其受损的权利。

  •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撤销时合同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3-03 点击:1308次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撤销时合同的效力问题 预售许可证的撤销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解决的是市场准入问题,是一种政府管理行为。如果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撤销,致使其资格丧失,只是影响到其履行能力,若因此导致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 商品房买卖中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日期:2012-03-03 点击:531次

    商品房买卖中关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 对于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买受人损失的计算方法,虽然在理论上与合同解除有所不同,前者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后者是违约责任,前者在于赔偿买受人的信赖利益,后者在于赔偿买受人履行利益。但是从审判的社会效果出发,从保护买受人利益出发,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买受人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应参考合同解除时的损失计算方法,在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时,出卖人应当赔偿因房屋增值而产生的差价。

  • 商品房交易中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主体的问题
    日期:2012-03-03 点击:543次

    商品房交易中关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义务主体的问题 房屋权属的移转登记,通常做法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必要的手续,买受人提出申请,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登记,颁发权属证书,即通过三者的共同行为完成的,因此无法概括的确定办证的义务主体是谁。《合同法》、《解释》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于办证义务的规定并非冲突,而是相互补充关系。

  •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理解与认
    日期:2012-03-03 点击:850次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商品房“正常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则不应认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另一种意见认为,“正常居住使用”不仅以安全为条件,与房屋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标准,如果房屋不具备与其价值相应的舒适和美观程度,亦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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