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该问题,有两种观点。有人认为,根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虽然规划许可证被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但只要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此前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规划许可证被撤销后,所建房屋成为禁止流通物,因此就该房屋签订的合同无效。我们认为,应根据《解释》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只要签订合同时具备预售许可证,即认定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审理该类案件时只审查预售许可证,不考虑其他方面。
因为《城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房屋预售的四个要件,并不是并列关系,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已经具备了前三个要件的结果,也可以说,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意味着已满足了前三个要件。进一步言之,即使获得了预售许可证,而未满足前三个要件,也是房屋开发商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认定合同有效,并不必然表明行政主管部门就应当为出卖人办理相关证件。对于买受人而言,认定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通过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来救济其受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