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
“借名买房”不存在规避限购政策或违背公序良俗情形的,应认定借名人系实际房屋权利人
签订或解除拆除工程合同后房屋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判断行政机关与拆迁公司签订拆除工程合同,委托该公司进行建筑物拆除施工,后案涉房屋被拆除。行政机关主张,案涉房屋拆除前已与拆迁公司解除拆除工程合同。但拆迁公司在公安机关调查中承认接受行政机关通知实施。对此,行政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拆迁公司拆除房屋的行为不是受其通知实施,故其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虽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并不影响对其享有物权期待权的认定因执行异议申请人自身原因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对其享有该房屋物权期待权的认定。但因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购买并接收房屋后多年不办理过户登记,对本案发生具有明显过错,浪费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人民法院可确定由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示惩戒。
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同时提出要求确认购房合同效力、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等诉求不属于该类案件的审理范畴
违约金是为了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主要体现惩罚性功能。合同双方虽有关于不得调整违约金的约定,但是该项约定应以不违反公平原则为限,考虑到原告方的合同履行行为也存在一定瑕疵,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一审法院对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房屋被查封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房屋溢价损失该由谁来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晋忠忠与被告汪顷果、黎琪琪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约交纳了购房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履行。得知涉案房屋被查封后,晋忠忠基于对汪顷果的信任,未及时行使解除权,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后双方就房屋溢价损失协商不成,原告晋忠忠起诉时要求解除合同,一审、二审、再审及发回重审期间,被告汪顷果、黎琪琪对于解除合同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债务人借款作担保的,应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在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形成担保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并非签订书面担保合同。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并未实际让渡房屋所有权,而是让渡物权期待权,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标的物进行拍卖折价后从价款中受偿。
抵押权人未同意抵押人提出的以抵押物抵顶债务请求是否属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恶意扩大利息的情形
在已被查封土地上继续施工导致被查封的土地拍卖后无法实际交付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建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中关于奖励、滞纳金的约定是否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