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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住房置业担保法律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597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住房置业担保法律解析 资产划拨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来源于政府或政府部门以实物资产投入的部分。企业入股是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来源于企业以资金或实物资产投入的部分。指住房置业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中,来源于除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和企业入股以外的其他资金或实物资产投入的部分。

  •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房地产中介法律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525次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房地产中介法律解析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包括: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和房地产经纪等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报告期末,在房地产价格评估、经纪等领域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人员。执业资格人员是指报告期末,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

  • 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地产交易法律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441次

    北京房产律师网房地产交易法律解析 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等市场行为。一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日期:2012-06-27 点击:395次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

  •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2-06-27 点击:445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2-06-27 点击:358次

    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日期:2012-06-27 点击:503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2-06-27 点击:414次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北京市经适房与廉租房申购及申请标准
    日期:2012-06-13 点击:491次

    北京市经适房与廉租房申购及申请标准 个人申购资格:申请人须取得北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 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日期:2012-06-13 点击:341次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及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的通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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