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9年购得了一套商品房,等他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发现.该房子与开发商售房广告上所说的不符。广告上宣称有幼儿园、水池和凉亭等基础设施.可是等到去验房的时候,李某才发现这些设施居然都没有。李某感觉上当受骗.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明显不符合广告的约定,李某越想越心烦,可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究竟如何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呢?
房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房子问题是普通百姓生活中的一大主题。而房屋的价值 又非常大,以至于购房者一旦上当受骗,将会遭受严重损失,所以在购房中,消费者必须 慎之又慎。
在现在的商品房买卖市场中,购房者与商品房的开发销售商相比,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利益经常受损害。有一种很典型的情况就是房产广告宣传得天花乱坠,但是现实的房屋明 显不符合房产广告的约定,这样很多时候购房者常常有苦难言,骑虎难下。
对于房地产广告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 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 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 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的广告上宣称的幼儿园、水池、凉亭,属于该条规定的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 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且属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情 况,并且出卖人对这些设施作了详细的说明,属于合同中的条款。所以,当李某按照开发 商的销售广告购买该房屋时,开发商应按广告的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李 某在购房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广告商所描述的相关设施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开 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