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然而,住进去不久后,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例如客厅地面出现了下沉,四周墙角出现裂缝。经鉴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符合国家建筑结构规范。李某找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房,开发商声称房屋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可以通过维修来弥补,拒绝退房。问李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房屋经鉴定,主体结构不符合国家建筑结构规范,属于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情况,李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李某的退房要求应得到支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保证房屋的质量。本案中房地产商向李某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违反该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李某有权要求退房。对于开发商只同意维修不退房的情况,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