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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转让问题
    日期:2012-08-20 点击:513次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转让问题 宅基地只能使用,不能单独出卖、转让。对于建了房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出卖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买受人。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即“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日期:2012-08-20 点击:465次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解除后,如工程质量合格,不存在恢复原状的问题,当事人一方主张恢复原状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但当发包人没有支付已履行部分工程价款时,不能认为支付工程价款是已经履行的部分,因此需要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这样处理表面上看是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但实质上是对合同解除后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且仍然是向后解除的情况,即未履行的部分还是不再履行。

  •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日期:2012-08-20 点击:483次

    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承包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由发包方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日期:2012-08-20 点击:545次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发包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因为法律已经对这种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再次规定,似有重复之嫌,但为了表述的完整性,最终还是将这种情况列入其中。在司法实践中,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因为承包人一般情况下不愿意解除合同,但以行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的情况是存在的,主要表现为擅自停工。这里要视停工的原因及其他履行合同的状况来区分是否解除合同。

  •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
    日期:2012-08-20 点击:443次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 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务作业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负责,但其中劳务作业部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负责。

  •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原则规定
    日期:2012-08-20 点击:1190次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及发生纠纷后如何处理的原则规定 有的观点认为垫资是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或者属于企业之间非法拆借资金的方式,应认定为无效;有的认为垫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有的现象,也是建筑领域的交易惯例,不应认定为无效。本条原则地认可了垫资合同的效力,对以往处理该类问题可以说是一个突破,从而确立了垫资既不同于拆借资金,又不同于一般下程欠款的处理原则。在垫资合同或者合同中的垫资条款中对垫资本金及利息有明确约定的,如双方发生纠纷,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本金及利息的问题;如果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则承包人请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如果虽有垫资的行为,但合同中没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则发生纠纷后,已经发生的垫资按照一般的工程欠款处理。

  • 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
    日期:2012-08-20 点击:426次

    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进行效力补正 建设工程竣工,一般指承包人将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提交给发包人,监理公司对承包人工程竣工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将建设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如果承包人出于某方面的考虑,如出于发包人没有全额支付工程款,为了将工程作为发包人支付款项的抵押或者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考虑,没有将已经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已经实际竣工,可以认定工程竣工的事实,并依据竣工的事实作出竣工时间的认定。对于未完的工程,一般应以承包人停止建设,将工程实际交付发包人前确定是否取得与承揽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事实基础。

  •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8-20 点击:521次

    违法转包,分包合同的处理原则 对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在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当中,基本取得一致的意见。对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是否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对非法所得予以收缴。在起草初期,我们一直主张减少和避免适用收缴民事制裁措施,对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范作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8-20 点击:485次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原则 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因为纠纷的产生、矛盾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方面承包人不愿继续承担建设工程的修复义务,进行修复工作,另一方面发包人也不愿承包人再继续进行建设工程的修复工作。如果双方均同意不再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工作,如何确定工程款的给付问题。

  • 对于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合同是否应当认定有效的意见
    日期:2012-08-20 点击:357次

    对于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合同是否应当认定有效的意见 由于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保证工程质量是《建筑法》等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从这一角度考虑,建筑物的质量标准应当高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标准,故有观点认为,当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宜认定无效,建议本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本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无效条件,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当事人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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