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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日期:2012-08-20 点击:405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取得开工许可证,故而,签订合同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是发包人可以进行工程建设的一种审查,主要目的是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条件,包括建设用地的合法性等方面。这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资格的一种审查,目的是经过审查保证所建工程的合法性。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的确定
    日期:2012-08-17 点击:437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成立时间的确定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债权为基于建设工程合同所生的债权,此项债权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即已发生,但承包人之价款通常于工程交付或完成时,始能请求给付。易言之,承包人的价款请求权此时方才发生。于此情形,如果发包人未按约支付价款,即承包人未受清偿时,才产生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
    日期:2012-08-17 点击:430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次序 就同一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承购人对其所承购的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之间也存在冲突的可能。按照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订立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将物权公示手段运用于债法上的请求权,使承购人对预购商品房的请求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从而具有保全承购人请求预售人交付商品房的债权实现的作用。

  •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日期:2012-08-17 点击:443次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 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不是不动产留置权。这是因为:第一,根据传统物权法理论,留置仅适用于动产,而承包人工作完成的标的物却是不动产;第二,留置权不仅以标的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而且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存续条件,如果债权人丧失对标的物的占有,留置权也就因之而消灭。然而,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看,承包人在交付工程后,尽管其已不占有标的物,但仍然享有对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辨析
    日期:2012-08-17 点击:550次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辨析 质量风险是指工程质量建设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或第三人的原因致工程质量遭受毁坏的风险,承包商可能会对此有保管不当的责任。由于在施工期间,建设项目的实际占有者是承包商,尚未交付给业主。因此,承包商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包括施工质量、保管责任引发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 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承包方没有资质 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日期:2012-08-17 点击:2597次

    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承包方没有资质 发包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对祝某的死亡后果其应与被告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朱东风等人辩称民用建房不适用建筑资质的规定。被告李某承包的是两层以上建筑且是村庄规划区内建筑工程。

  • 小产权房买卖是农民将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出售
    日期:2012-08-17 点击:498次

    小产权房买卖是农民将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出售 小产权房交易进入了一个空前的繁荣时期。虽然人们对小产权房心存疑虑,但是其低廉的价格与城市里高昂的房价形成鲜明的对比,极大地促使在城里买不起房的中低收入者以高风险的代价购买小产权房。同时,社会上关于小产权房的讨论越来越多,小产权房应该合法化的言论被越来越多的人提起,促使更多的人涌入小产权房交易市场。据了解,这次小产权房买卖的热潮席卷了很多城市,包括北京在内的很多地区小产权房已经占到了房地产市场份额的20%以上,深圳等地更是高达40%-50%[9]。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已经大批量地涌入了房地产市场,可谓遍地开花。

  • 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为基础构建新型农村房地流转制度应该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日期:2012-08-17 点击:606次

    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为基础构建新型农村房地流转制度应该注意和解决的问题 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视角,农村房屋的转让理应是允许的。但在全民性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必须严格坚持土地的保障功能,农民在转让房屋时必须保留必要的生活用房。只有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拥有商品住宅,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已经丧失的情况下始可以例外。

  • 宅基地上存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与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成就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并无实质不同
    日期:2012-08-17 点击:548次

    宅基地上存在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与在国有建设用地上成就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并无实质不同 研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基础,在于通过明晰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破除对于农村房地关系混沌不清的理解,走出在农村房地关系问题上的理论误区,为走出农村房地关系的困局找到可行思路,为破解二元化的城乡房地模式和房价高企难题找到可能的出路,并充分发挥不动产的效能。

  • 宅基地上是否成就建筑物区分所有
    日期:2012-08-17 点击:700次

    宅基地上是否成就建筑物区分所有 房权与地权的适当分离,奠定了宅基地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的基础。我国法律对农村房屋流转的限制,集中在地而非房。所谓 “地随房走”的说法,只是一种通常的称谓,“由于宅基地与房屋是不可分离的,因此转让房屋所有权必然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动”,因宅基地转让限制而连带房屋不可转让的观点只在房屋整体转让的情况下具有合理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实际上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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