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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二手房买卖之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的方法
    日期:2012-05-16 点击:353次

    二手房买卖之二手房交易价格评估的方法收益法也有其应用的具体条件,而且作为专业估价人员应该学会自由运用这种方法,并将这种方法灵活运用到二手房的评估中去。在我国各个城市,住房租赁活动却是非常活跃的。例如在北京,大量的外来人口以及在城市拆迁过程中的拆迁户也同样需要大量的租赁用房。而且这个市场的租赁对象还是以旧有住房为主。在这种情况下,住房租赁价格应该是反映市场行情的。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5-15 点击:419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设置的服务窗口负责为本辖区内的存量房买卖提供网上签约服务;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负责办理转移登记的,由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提供服务。 存量房网上签约完成后,服务窗口、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通过网签系统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附件2)一式两份和《转移登记申请书》一份交当事人。并向当事人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房屋管理部门积极推行交易权属管理规范化和信息化,建立网上签约合同信息与权属登记信息及地税部门纳税信息的共享机制,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减少当事人重复填写信息、重复提供材料和管理部门重复审核。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日期:2012-05-15 点击:407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 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应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预购人不再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在预售项目的楼盘表上用褐色标识公示已联机备案的房屋。预购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交易管理网查询预售合同备案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应当一致。

  • 房产中介公司口头承诺帮忙办理银行房屋贷款纠纷案评析
    日期:2012-05-13 点击:455次

    房产中介公司口头承诺帮忙办理银行房屋贷款纠纷案评析 在签订合同之前,中介公司应该让购房者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之后再行签署相关公司。中介业务人员勿轻易承诺帮助客人办理贷款,更不能出具书面承诺帮助客人取得银行贷款。否则,极有可能造成违约责任。一些经纪人因为急于成交业务,向客户作出相关不是自己能力范围内的承诺,请注意其中的法律风险。

  • 最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版
    日期:2012-05-13 点击:426次

    最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修订版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 关于执行农村买卖房屋合同时不过户的问题
    日期:2012-05-13 点击:458次

    关于执行农村买卖房屋合同时不过户的问题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由此看来,《意见》第56条不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当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而且,按照我国民法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条原则。

  • 农村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日期:2012-05-13 点击:417次

    农村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日期:2012-05-13 点击:499次

    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13 点击:514次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法律解析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如果非本村村民获得该房屋,应主体资格的变动,就会改变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因而不具有可交易性。一旦农民进城打工无法在城市立足,就会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带来社会问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你们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5-13 点击:466次

    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 要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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