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在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投标双方可否另行协商修改合同价款?
问题:建设工程招标,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就工程价款进行了二次协商,实际签署的合同价款低于中标价,此种行为是否违法?若合同价款高于中标价呢?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是否可以据此提出异议或者起诉?
解答: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方面的规则规定,一旦工程招标成功,投标人投标成功,双方应当按照中标情况,签署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价就是合同总标的。双方不得另行修改或者重新确定新的合同总价款,除非招投标组织委员会经专家论证发现确有瑕疵,但该瑕疵不能归咎于投标方,招标方在征得投标方同意的情况下,可对合同标的的组成和总标的据实作出微调。如遇有重大调整,则说明招投标活动具有严重过错或者失误,应当宣布上一次招投标结果作废,重新举行招投标会。
如果发现招投标方无理由地变更了合同标的物,变更了中标价,其他投标人均有权向招投标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问题,要求解决,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庭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