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陈小姐在某社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承诺在交房之日起3个月内为其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的,将向其支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开发商于2008年12月向陈小姐交房,可直到2010年3月陈小姐仍未拿到房产证。陈小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此事,均未果,而开发商也未按照承诺向其支付违约金。房产证一直没有拿到.陈小姐很不放心。那么,陈小姐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房屋买卖必须办理过户取得房产证才能产生房屋产权变动的效力.因此房产证对于购房者来说非常重要,它是证明其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房地产商违约,不及时、拖延协助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的利益有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必须充分重视这一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按照上述规定,开发商应该在交付后90天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但本案中,开发商2008年12月向陈小姐交房,可直到2010年3月陈小姐仍未拿到房产证,已超出规定的时间。开发商未办理房产证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案中2008年12月陈小姐接到房子,可直到2010年3月陈小姐仍未拿到房产证,距离约定的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已超过一年,丽且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才如此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所以陈小姐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陈小姐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但是开发商在交房后的一年时间里都未为陈小姐办理房产证,所以陈小姐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如果开发商拒绝的,陈小姐可以将开发商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