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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对产权式商铺可否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日期:2012-05-05 点击:679次

    对产权式商铺可否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对其专有部分是否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进行分析。这种有明确界限的小商铺的特定区域可以满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专有部分的要求,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产权式商铺产权仅仅是特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体形式之一。只要是建筑物各区分部分之间没有明显遮蔽性,在建筑物特定用途下而具有独立性,都可成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等相关问题
    日期:2012-05-04 点击:570次

    关于商品房计价方式及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等相关问题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和共用建筑面积处置,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和本市房地产测量技术规范执行。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数据无异议的,可按规定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有异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后再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未公示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在《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与已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相一致。

  • 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4 点击:580次

    关于商品房预售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填写商品房预售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2、预购人的身份证明:预购人为自然人的,提交预购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预购人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手续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商品房预售登记表上不再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

  •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04 点击:545次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 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自商品房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四个月内继续进行商品房预售;但自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超过四个月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办理商品房预售变更登记或解除预售登记手续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还应留存一份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或解除预售合同协议。

  •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地位的确认
    日期:2012-05-04 点击:513次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地位的确认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目的是使预售资金真正地投入到在建的商品房工程建设之中,这一行为表面上看是商品房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延续,但是实际上是政府行政权利渗透到经济生活中的表现。然而,考虑到现今我国行政权利过于庞大,监管的主体必须是具有特殊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强调了它必须具有平等的身份以便进入市场,签订监管契约,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政府比较,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商业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者更为合适。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法律解析
    日期:2012-05-04 点击:447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法律解析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例如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资金挪作一级市场投资或者其他项目投资使用),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交付了资金却不能取得期待的房产权利。监管者即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购买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过错责任时作出赔偿。这样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风险,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于预售资金监管主体的民事法律责任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缘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民事主体地位。

  • 个人住房贷款之二手房按揭贷款流程
    日期:2012-05-01 点击:517次

    个人住房贷款之二手房按揭贷款流程 找好意欲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必须产权明晰,符合政府规定的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的条件。选择一家银行指定的能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房产交易代理机构,并在该机构完成房产价值评估工作,交纳房产评估费。借款人申请二手房抵押贷款应填写借款申请表,并向贷款银行提交下列资料: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学历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并可有选择性地提供包括存款证明、有价证券在内的其他财产证明;以上证明资料越全面,银行在放贷评审中的评分越高,贷款人享有贷款金额及时间的条件越优越。

  • 房产律师解析商品房出售合同及免责条款效力
    日期:2012-04-29 点击:600次

    房产律师解析商品房出售合同及免责条款效力 一般认为,书面形式是商品房出售合同的成立要件。然而,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从鼓励交易出发,并未将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绝对要件。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而技术障碍和施工单位的延迟等不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将之作为棉责事由违背公平原则。当然,在签订商品房预售或出售合同时,购房人最好与开发商协商修改免责与限责条款,以免将来购房人自己利益受损。

  •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购房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可以退还吗?
    日期:2012-04-27 点击:504次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购房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可以退还吗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是否可抵押该房产或设定他项权
    日期:2012-04-27 点击:525次

    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是否可抵押该房产或设定他项权 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预售人不得用该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违反此规定,用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设定他项权的,其设定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由预售人承担。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抵押已预售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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