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价格下跌的,买受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案涉合同签订后,后续车位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房地产公司亦不可以案涉合同签订过程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属于正常现象,是购买者和开发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被严格遵守,签约后购买者和开发商均不能因价格上涨或下跌而主张重大误解。
审判实践中,如何把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等?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既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方式;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承包人对此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判决确认。
“大面积”修改合同条款后的效力认定补充协议系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该部分格式条款对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多项违约责任均作出变更,该变更客观上霸王式地涵盖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可能影响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多个方面,属于开发商以不对等的“霸王条款”对合同文本主要条款的“大面积”修改,且均构成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主要权利,应当认定无效。
“0”利息与50%违约金约定的效力认定开发商在向购房者提供的合同补充协议中,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即免除了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加重了购房人的违约责任,此种变更必然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该变更条款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当属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约束力,购房者仍应当按照合同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履行期限“大幅缩短”的效力认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提前了购房者按揭合同签订时间,大幅缩短了购房者按揭贷款的支付时间,该条款属“霸王条款”,客观上加重了杨某某的义务,不应作为合同内容。
房屋面积“缩水”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出现面积误差多退少补,后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约定,因计算方法或标准等发生变化致房屋面积出现差异,双方无需担责。对前述格式条款的理解,购房者和开发商存在不同理解,则应以该约定为格式条款为由,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即当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小于约定面积时,开发商仍应承担返还房屋价差的责任。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拆迁的核心内容,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体现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受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区域开发经营权的受让方是否应与转让方对整个项目的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离婚妇女居住权保护案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原、被告离婚时涉案房屋未有取得建设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在涉案房屋使用条件消失前或涉案房屋取得相关权属前,应当根据房屋建盖时各家庭成员的贡献及当事人目前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涉案房屋。遂判决原告张某某可使用涉案的坐西面东的两间平房。
协议约定居住权益 老有所居应予保护本案纠纷发生时法律没有居住权的规定,故案涉协议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居住权合同,而袁某对拆迁安置房屋有权居住至终老的约定也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但协议书中有关老人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益的约定却不容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予尊重。让老年人居有定所是赡养义务中“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应有之义。本案裁判与《民法典》关于居住权规定的相关精神一致,切实维护了老年人老有所居的合法权益,对类似案件的裁判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