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审计结论不能当然作为民事主体之间的结算依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系对工程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行为,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德兴市人民医院与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者性质不同。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不能当然地作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结算依据。
如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工程决算须经具有法定审核资质机构或审计局进行审核后确定的,发包方在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上的盖章、签字行为视为发包方履行了约定的报送审计资料义务,不能据此认定其已认可《竣工结算书》载明的造价数额即为案涉工程造价
房屋租赁合同中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考量在处理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中,是否应当赋予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应结合市场规律,从全局性出发,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违约方违约程度较轻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成为合同继续履行的障碍在合同文本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付款以资金监管方式履行。则当事人对以资金监管方式付款已经有了合理的预期。资金监管方式能够有效防范买受人的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对于合同履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出卖方要求买受人直接付款,属于变更合同约定,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案中杨某要求将首付款的绝大部分直接支付给其本人并明确表示如不按此方式付款,将不配合办理网签备案。变更合同付款方式并未经过周某丹同意,杨某的行为导致周某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付款,属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査封在二手房买卖中构成过户履行障碍的判定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法律事实,在“先签约后查封”的房屋买卖案件中,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因是基于双方买卖的真实合意,而达成所有权的变动是基于不动产的登记行为,双方买卖的真实合意并不受所有权是否转移登记的影响,即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房屋上是否因存在抵押或查封的影响,依旧属于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补充协议是否变更原合同应结合条款内容及订立目的等综合判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房地产公司原因未能在《认购书》约定期限内办理网签手续,日前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认购书》及《补充协议》,法院应准予。《补充协议》条款系双方对《认购书》出卖人双倍返还认购房款条款作出的变更约定,《认购书》上述条款不再予以履行。
出卖人有配偶但所有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时,房屋买受人主观善意的认定标准孙某华在签订买卖合同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过程中具有主观善意,不明知或应知舒某新的房屋共有权人身份,其现已支付房价款、合法入住涉案房屋并办理完毕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其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舒某新基于其对房屋享有的共有权主张孙某华和刘某雷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事先明知房屋买卖后难以更名过户的,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买受人购买房屋时明知或应当预计到房屋更名过户存在困难,其无法更名的全部或部分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在此情况下,房屋已经实际交付并由买受人占有使用多年,根据维护交易稳定性的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宜认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致合同日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不宜判决解除合同。
不具备购房资质并不当然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陈某因购房资质的问题,客观上导致将讼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陈某何时能取得购房资格尚无法确定,故本案合同关系应当解除。双方未在购房资格一事上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李某锦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在先,故李某锦请求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同关系解除后,陈某不应再占有使用讼争房屋,故对于李某锦请求判令陈某从讼争房屋中搬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明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的解除条款约定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将案涉商品房出售给被告,双方形成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此后,被告与农信社签订《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向农信社借款,原告作为保证人对本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形成了保证担保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