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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多重违约金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日期:2023-12-30 点击:14次

    对同一违约行为约定多重违约金的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预售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陈某和于某未按期向银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致使案涉合同解除,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向某置业公司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且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未能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导致的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以及延迟腾退赔偿金,以上均属违约金范畴,法院考虑某置业公司的实际损失综合对违约金数额予以调整。

  • 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形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日期:2023-12-29 点击:8次

    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形下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可以认定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此情形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明确表示不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 中标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3-12-29 点击:8次

    中标人未按照约定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的责任承担在重庆地区,招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的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须提供低价风险担保金,否则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该低价风险担保条款符合规定。中标人以低于最高限价85%的价格中标,但拒绝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低价风险担保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要求中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于某诉某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2-29 点击:23次

    于某诉某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怠于向总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进而影响实际施工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向总包人主张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应得工程价款数额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总包人、分包人未办理结算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 施工合同纠纷中,需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若一方提出具体造价数额另一方不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应如何
    日期:2023-12-29 点击:6次

    施工合同纠纷中,需通过鉴定确定工程造价的,若一方提出具体造价数额另一方不认可但又不申请鉴定的,应如何认定工程造价

  • 施工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同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
    日期:2023-12-29 点击:4次

    施工合同仅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应同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均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案涉施工合同虽然仅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发包人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应同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

  • 再婚夫妻居住权,子女无权来干涉
    日期:2023-12-28 点击:28次

    再婚夫妻居住权,子女无权来干涉双方均认可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该遗嘱是张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张大爷将自己的房屋交由子女继承,但同时写明齐女士可在房屋内居住至去世,赋予了齐女士对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属于附条件的继承条款。故四个子女无权要求齐女士搬出,判决驳回四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 即使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设有抵押权,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优先保护其权利
    日期:2023-12-28 点击:12次

    即使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设有抵押权,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优先保护其权利即使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有抵押权负担,只要符合消费者购房人排除执行的条件,就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购房人的权利。至于行政法规中所规定的预售条件则应通过完善行政管理的途径来解决,而不能让购房人来承担此种风险。

  • 瞒着其他共有人设立居住权,是否有效?
    日期:2023-12-26 点击:15次

    瞒着其他共有人设立居住权,是否有效?我国立法对于居住权的功能定位是保障弱势群体长期居住的生存利益,进而实现我国住房政策由“居者有其屋”向“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理念转变。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一般为无偿设立,期限可长达终生,但居住权人一般不得出租房屋,亦不得转让、继承该居住权。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且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在被征收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其拆除,超出委托实施范围
    日期:2023-12-26 点击:13次

    在被征收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将其拆除,超出委托实施范围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实施征收、补偿工作,法律后果本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但征收实施单位在涉案房屋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自称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不受到损失将其整体拆除,已经明显超出了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应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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