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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及后续处理
    日期:2024-05-30 点击:20次

    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及后续处理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该合同应予解除。合同依约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返还未履行承包期的承包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 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日期:2024-05-29 点击:20次

    征收程序启动后再以房屋系危房为由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征收程序启动后,行政机关在对征收范围内大部分房屋已经完成征收的情况下,又对案涉房屋进行危房鉴定,并以案涉房屋属于危房为由组织强制拆除,属于滥用职权。

  • 最高院权威解答关于建设工程的十二个热点问题
    日期:2024-05-29 点击:25次

    最高院权威解答关于建设工程的十二个热点问题在挂靠施工情况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以及发包人是否善意来认定相关合同的效力。

  • 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
    日期:2024-05-29 点击:20次

    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编
    日期:2024-05-28 点击:14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要旨汇编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 如何理解和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
    日期:2024-05-24 点击:21次

    如何理解和适用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适用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既要注意国家住房宏观调控政策从放松限购、限售、限贷,到降低首付和贷款利率,再到更好支持稀缺人才、新市民、三胎家庭等群体购房的政策变化;也要注意司法对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的发展完善。

  • 同一房屋签订三份“阴阳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日期:2024-05-22 点击:16次

    同一房屋签订三份“阴阳合同”,法院如何认定?“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阳合同”是为了规避监管、降低房款,从而减少税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交易价格则由“阴合同”约定。订立这样的“阴阳合同”看似可以省一大笔费用,但因登记价格与实际交易价格存在差价,容易导致纠纷,后患无穷。

  •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34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
    日期:2024-05-21 点击:20次

    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34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要旨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诉书后,经审查发现案件纠纷已经解决,当事人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作出对抗诉案终结审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审,应当依法作出终结再审诉讼的裁定。

  •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
    日期:2024-05-10 点击:21次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包与非法分包的38条指导意见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日期:2024-04-27 点击:28次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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