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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 662户业主领到了“迟到”多年的房产证
    日期:2024-04-15 点击:22次

    662户业主领到了“迟到”多年的房产证十年前,“香榭景园”作为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的一个知名楼盘,吸引了不少人前往购房置业。但后来,因开发商富泰公司资金链断裂,该楼盘于2014年底停止施工,原定于2015年12月应该交房的楼盘变得遥遥无期。在市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协调下,该楼盘虽于2016年复工续建,但因规划、消防等种种原因,始终无法竣工验收。

  • 发包人未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导致合同解除案
    日期:2024-04-15 点击:28次

    发包人未能提供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导致合同解除案一、讼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方。二、履约保证金是否应计付资金占用费。三、鑫宏鼎公司的合理利润认定依据是否充分。四、下河公司是否应当向鑫宏鼎公司另行支付前期投入、备案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怠工损失。五、鑫宏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 违约方不能从违约行为中获利
    日期:2024-04-13 点击:43次

    违约方不能从违约行为中获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所约定的房屋已交由第三人使用,原、被告的合同冃的已无法实现,原吿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收取的合同价款6.5万元返还给原告,并配合原吿办理资金保存解除手续。

  •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
    日期:2024-04-13 点击:24次

    审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审计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
    日期:2024-04-13 点击:24次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以政府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日期:2024-04-13 点击:19次

    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 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
    日期:2024-04-13 点击:34次

    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行结算。

  • 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则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不属于合同内容
    日期:2024-04-08 点击:18次

    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则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不属于合同内容

  • 经承租人同意而取得公房居住权的同住人因另获适宜住房保障而不再享有原居住权
    日期:2024-04-08 点击:18次

    经承租人同意而取得公房居住权的同住人因另获适宜住房保障而不再享有原居住权在审理涉及公房居住权民事案件中,应注意区分居住权不同主体的权利来源以及是否已另有住房保障两个方面的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外籍买受人在境外死亡构成不可抗力时的合同责任认定
    日期:2024-03-30 点击:24次

    房屋买卖合同外籍买受人在境外死亡构成不可抗力时的合同责任认定本案中,买受人因车祸死亡这一事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双方因不可抗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同时,当事人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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