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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房产专题 >> 建设工程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工程结算款,并不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

日期:2025-03-25 来源:| 作者:| 阅读: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案例(工程价款):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工程结算款,并不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工程款的约定,但在没有完成审计的情况下,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工程结算款,并不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

【案件来源】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0)最高法民终106号  

【案由】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审计 | 鉴定

【裁判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中建一局主张的审计条件是否成就,本案中当事人对于审计的结算约定,意义在于落实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建设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通过专业的审查方式,确定工程结算款,其真实性、合理性并不与前述关于审计的约定本质相悖,效果与审计基本等同,中建一局以未经审计主张未达到工程款支付条件,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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