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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日期:2020-08-01 点击:201次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的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部分业主尚未入住,甚至部分物业尚未出售,业主大会尚未产生,更无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须的,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开发商在建设工程的后期,通过法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并与该物业公司先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9条
    日期:2020-02-14 点击:122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9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 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由哪个部门受理
    日期:2019-01-25 点击:540次

    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由哪个部门受理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投诉的主管单位,接到投诉后,主管部门应本着公正的态度处理问题,确保任何一方都不受到损害,维护好各自的正当利益。

  • 业主家中被盗,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日期:2019-01-25 点击:442次

    业主家中被盗,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 物业公司可以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吗
    日期:2019-01-25 点击:226次

    物业公司可以擅自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吗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业主转让住房时,也应当将拥有的车位一并转让吗
    日期:2019-01-25 点击:496次

    业主转让住房时,也应当将拥有的车位一并转让吗业主转让其住宅的时候,其享有的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车位作为共有权利的一种,也一并转让。如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当其他业主污染小区环境时,业主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日期:2019-01-25 点击:383次

    当其他业主污染小区环境时,业主们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 住在一楼也需要交纳电梯使用费吗
    日期:2019-01-25 点击:195次

    住在一楼也需要交纳电梯使用费吗我国《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上述规定可以得知:电梯作为建筑物内的公共设施,它的正常的运转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电梯的维护费来源于业主,业主如何缴纳电梯维护费,可以由业主们共同约定。

  • 开发商有权擅自做主将楼顶用于广告获取利润吗
    日期:2019-01-25 点击:263次

    开发商有权擅自做主将楼顶用于广告获取利润吗业主购买了开发商的房子后,不但对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如套房),对小区内的共有部分(如电梯,楼顶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用设施)享有共有权,同时享有对共有部分进行管理的权利。因此,小区的楼顶是业主共有的而不是开发商的,所以业主有对这一楼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开发商在将楼顶出租的时候应该经过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开发商没有权利擅自做主将楼顶用于广告获取利润。

  • 我国法律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19-01-25 点击:333次

    我国法律对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物权法》就车位的归属问题作了规定,分三个方而。第一,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第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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