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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 业主如何分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如何分摊收益
    日期:2021-01-18 点击:535次

    业主如何分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费用、如何分摊收益对于费用的分担和收益的分配,遵循的原则就是:如果全体业主有约定,比如通过业主大会以业主公约的形式加以明确,则依照约定的分担和分配方式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按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也就是房产证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来确定,面积大的多些,面积小的少些。

  • 小区地面规划车位归业主共有
    日期:2021-01-12 点击:164次

    小区地面规划车位归业主共有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其性质与其他公共附属设施性质并无不同。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修建小区附属设施,但并非依据规划建设的附属设施都归开发商。因此,该案地面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其权益归属于全体业主。

  • 民法典中个别业主擅自在楼顶建花圃,其他业主如何维权
    日期:2021-01-10 点击:3559次

    民法典中个别业主擅自在楼顶建花圃,其他业主如何维权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 民法典中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应如何使用
    日期:2021-01-10 点击:1317次

    民法典中小区内的车库、车位归谁所有、应如何使用根据《民法典》第275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小区车位通常分为地下车库和地面车位,地下车库一般属于开发商规划车位,开发商一般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加以确定具体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而地面车位一般是通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这些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 民法典中小区电梯、楼房外墙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日期:2021-01-10 点击:694次

    民法典中小区电梯、楼房外墙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根据《民法典》第273.28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比如电梯、楼房外墙等产生的广告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民法典中小区业主是否可以将小区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给外人
    日期:2021-01-10 点击:1546次

    民法典中小区业主是否可以将小区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给外人《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小区绿地、停车库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一体的,不可分割,不能分割转让。如果转让了房产,其相应的共有部分权利也一并转让。换言之,没有小区的房子专有部分所有权,也就自然没有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 民法典中开发商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是否合法
    日期:2021-01-10 点击:581次

    民法典中开发商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是否合法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一般来说,封闭的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违反开发规划,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这种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利,是侵权行为。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恢复绿地原状。

  • 民法典中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日期:2021-01-09 点击:4359次

    民法典中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根据《民法典》第272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购房后对房屋进行装修便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就属于侵犯其他业主的行为。其他业主可以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 民法典中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日期:2021-01-09 点击:182次

    民法典中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71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民法典中小区车位、电梯广告牌收益归谁
    日期:2021-01-05 点击:178次

    民法典中小区车位、电梯广告牌收益归谁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此次《民法典》生效后,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的还有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第273条明确指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否使用共有部分的资源,都必须承担该部分对应的义务。比如小区里的草坪,即使可能用不到它,但法律默认你有和其他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它的权利,也承担着管理它的义务和责任。增设第282条,明确利用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为业主共有,将有效减少关于共有收益归属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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