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物业费还要支付公共能耗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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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铜官区法院审结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支内付原告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3083.77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乙物业公司与铜陵市某置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8月24日,被告与乙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于同日领取住宅钥匙。2017年11月30日,原告中标被选聘为该小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约定服务期限为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原告于2017年12月31日正式入驻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9年1月1日,乙物业公司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物业公司在该小区服务存续期间的应收未收物业管理费全部转让给原告。同年1月10日,原告协助乙物业公司在该小区对全体业主发布公告。被告自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10月24日止共计38个月未交物业费共计3083.77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乙物业公司因故退出,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后,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