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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通风管脱落车辆受损谁赔偿?法院: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物业员工未采取安全措施搭乘升降台摔伤致残 法院:确定责任大小 各自相应承担
停放方式占用公共空间不属于合理利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及小区停车位的排除妨害纠纷上诉案。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严某的上诉请求。
业主醉酒跌落小区护栏 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现实中物业公司常常觉得委屈,认为自己仅仅是在业态现状的基础上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公共区域提供清洁等服务,但实际上,无论是根据合同约定亦或地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的责任不止于此。比如《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因此,物业公司应积极作为,充分履行管理职责,既是对业主负责,也能防患于未然,当纠纷发生时,方能充分抗辩自身义务的完成。
一楼不同意安装,四五六楼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对于这起诉讼案件,小区的不少业主表示,理解高层住户起诉低楼层住户的行为,认为加装电梯能改善高层住户的居住条件。这些业主表示,大家都住在一个小区一个单元,最好能好好协商,不一定要闹到告上法庭的地步。不少市民认为,此次法院的判决下来后,以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会更顺利一些,低楼层的业主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可能会少一些。
车位不应认定为居住性房屋,不属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调整范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初衷意在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专属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一并转让,目前并无明确裁判意见,可结合具体案情予以确定。
小区车位不够如何增设停车位对于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第五十八条“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在此情况下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
对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用面积进行经营不满,能否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收费办法》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等。
业主不能因房屋质量有问题,而拒交物业费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车辆停在车位上接二连三被划伤,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本案发生前,李女士因存放于该车位的车辆被划伤而提起诉讼,已生效的判决文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提示物业公司应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现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说明物业管理仍旧不到位。物业公司应尽快改进管理措施,提高服务质量,防止再次发生上述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