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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 民法典中小区电梯、楼房外墙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日期:2021-01-10 点击:652次

    民法典中小区电梯、楼房外墙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根据《民法典》第273.28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比如电梯、楼房外墙等产生的广告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民法典中小区业主是否可以将小区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给外人
    日期:2021-01-10 点击:1466次

    民法典中小区业主是否可以将小区车位使用权单独转让给外人《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也就是说,业主对房屋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小区绿地、停车库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一体的,不可分割,不能分割转让。如果转让了房产,其相应的共有部分权利也一并转让。换言之,没有小区的房子专有部分所有权,也就自然没有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 民法典中开发商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是否合法
    日期:2021-01-10 点击:553次

    民法典中开发商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是否合法根据《民法典》第2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一般来说,封闭的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均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开发商不得违反开发规划,擅自将小区绿地改为停车场,这种行为侵犯了小区业主的权利,是侵权行为。小区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停止侵害,恢复绿地原状。

  • 民法典中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日期:2021-01-09 点击:4143次

    民法典中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根据《民法典》第272条的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购房后对房屋进行装修便是行使所有权的一种表现。但是,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危及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时,就属于侵犯其他业主的行为。其他业主可以要求其停止该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

  • 民法典中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日期:2021-01-09 点击:168次

    民法典中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271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通俗一点说是居住在高层建筑中的业主,对于他自己专有的住宅享有的权利,以及走廊、楼梯、小区绿地和道路等共有部分,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民法典中小区车位、电梯广告牌收益归谁
    日期:2021-01-05 点击:171次

    民法典中小区车位、电梯广告牌收益归谁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此次《民法典》生效后,与每个人密切相关的还有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内容。第273条明确指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这就意味着,不论是否使用共有部分的资源,都必须承担该部分对应的义务。比如小区里的草坪,即使可能用不到它,但法律默认你有和其他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它的权利,也承担着管理它的义务和责任。增设第282条,明确利用共有部分产生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为业主共有,将有效减少关于共有收益归属的争端。

  •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
    日期:2020-08-01 点击:194次

    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吗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的入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部分业主尚未入住,甚至部分物业尚未出售,业主大会尚未产生,更无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须的,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允许开发商在建设工程的后期,通过法定的程序选择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并与该物业公司先行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9条
    日期:2020-02-14 点击:113次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高法院权威裁判规则19条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保养、维护义务,对于可能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小区共用部分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否则致业主财产损害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业主的损失进行赔偿。即便该安全隐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因第三人侵权致小区共用部分对业主财产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免责的情形是物业服务企业已履行了保养维护义务,而第三人侵权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

  • 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由哪个部门受理
    日期:2019-01-25 点击:502次

    对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由哪个部门受理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县级以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投诉的主管单位,接到投诉后,主管部门应本着公正的态度处理问题,确保任何一方都不受到损害,维护好各自的正当利益。

  • 业主家中被盗,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
    日期:2019-01-25 点击:426次

    业主家中被盗,可以找物业公司赔偿吗《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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