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地面湿滑停车场摔倒受伤,物业需要赔偿吗?判了!
物业公司对小区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所以基于管理行为,物业可以对修建了地下停车场的小区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费用。那么小区业主在停车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向物业主张赔偿吗?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31日,某小区的物业保洁员在冲洗地下停车场地面。此时,业主钟女士刚好开电动车载儿子小苏出门,由于地面积水湿滑,钟女士驾驶电动车经过时不慎滑倒,车辆压到小苏。送医院后检查发现,小苏左腿多处骨折。小苏住院接受治疗13天后出院,但仍需休息疗养数月,不仅影响日常行走,还导致小苏未能到校学习,严重影响学业进度。
钟女士认为,物业在清洗地下停车场后,未及时清理地面积水,且没进行任何警示或防滑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年幼的小苏身心受到损伤。钟女士认为物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钟女士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小苏的医疗费、医药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合计130787元。
争议焦点与事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
一、物业公司是否违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我院查明的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日早上物业保洁员清洗车库时地面湿滑,监控范围内未见到慢行提醒标识。钟女士骑速较快,左转拐弯时未见明显减速,车辆向左侧滑并压着小苏致其受伤。
二、小苏的损失的认定问题。钟女士提交了医疗医药发票、购买手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发票、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所开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查明,小苏共花费医疗医药费和辅助器具费合计6795.20元;医院诊断书显示小苏住院治疗13天,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建议休息3个月;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小苏未构成伤残。
审理结果
关于焦点一,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进行地下车库清洁作业时,未及时排除公共场所地面湿滑的妨害,也未及时设置提醒标识等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小苏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钟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经过的地面湿滑,却没有减速以避免意外的发生,钟女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对小苏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和钟女士对小苏的损害各承担50%的侵权责任为宜。
关于焦点二,小苏的医疗医药费有医疗发票、辅助器具有发票予以证明,予以认定;根据住院及护理天数,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酌定计算相应费用;经鉴定,小苏未构成伤残,且无证据证明本次损害事故对小苏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承办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小区的管理中,对于安全隐患问题,要及时作出反映,如:摆放警示桩、张贴告知书、清除安全隐患等。同时,本案中的钟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有义务维护自身和被监护人安全。钟女士由于在地库行驶中,未尽到应有的安全行驶义务,致使小苏摔倒受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