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被告与乙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双方应依约履行。乙物业公司因故退出,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后,被告应向原告履行交纳物业费义务。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共能耗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业主封自家阳台被物业告上法庭,终审业主胜诉从小区现有情况来看,有四栋楼房是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说明该小区封闭阳台已有先例,并不是绝对要禁止封闭。现实中需要小区业主达成一致意见,通常理解应是封闭阳台要对全小区统一的样式、颜色等提出要求,也不是统一要求严格禁止封闭阳台。比较特殊的是,该小区当前虽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该小区先期封闭阳台已有现成的统一样式、颜色模板,高某按已有统一的样式、颜色封闭阳台,也并无不当。
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小区内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当有人在小区内摔倒受伤时,往往第一时间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甚至起诉到法院。而许多法院往往从保护弱势一方和息事宁人的角度,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责任范围呈现无限扩大的趋势,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业主在地面湿滑停车场摔倒受伤,物业需要赔偿吗物业公司对小区履行管理和维护义务。所以基于管理行为,物业可以对修建了地下停车场的小区收取相应的停车管理费用。那么小区业主在停车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向物业主张赔偿吗
高层住宅共用排水管道发生堵塞财产损失该由谁承担近年来,高层住宅因共用排水管道发生堵塞造成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各地法院对此裁判案例较多,广大高层住宅的业主对于共用排水管道发生堵塞,各业主分别排水的行为属于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除业主能够证实共用排水管道堵塞的后果不是其排水行为所造成的,均应当认定为存在过错并对堵塞产生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裁判结果普遍知晓和认同。
“丝堵”松动致出租屋漏水,给楼下邻居造成损失赔偿责任谁来担在相邻关系中,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设施设备负有检查维修义务,其房屋阳台上的水管漏水,积水下浸致使楼下已装修的房顶、墙面等多处受损,存有过错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能否拒付物业费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物业服务针对全体业主和小区整体,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会使得给多数业主和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大于个人收益,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而随意拒缴物业费。但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可以适当减免物业费,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
业主委员会能否可对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提起诉讼如果该物业管理区域是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而是实施业主自治管理、自行管理的呢?这就不存在所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欠费业主提起诉讼的说法了,那么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开发商将建造房屋成本分摊到出售的商品房中的,该房屋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內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