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能否拒付物业费
“我们也是没有办法了,缴费通知也贴了,律师函也发了,可这户就是不交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负责人在法庭抱怨道。
“你们还好意思让我们交物业费,也不看看你们都提供的什么服务。”一听此话业主刘某立即反驳说。
据悉,该物业公司从2013年起为刘某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刘某自述自己的新车曾在地下车库被严重剐蹭,物业公司因不能提供地下车库摄像视频,便向自己承诺免收物业费,但就免几年物业费双方始终没有达成合意,导致矛盾一直持续至今。
承办法官在了解纠纷始末后,与物业公司、刘某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下,双方“剑拔弩张”的情绪得到了缓解,物业公司同意减免部分费用,刘某亦当场支付了物业费。
法官说理: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物业服务针对全体业主和小区整体,若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会使得给多数业主和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大于个人收益,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而随意拒缴物业费。但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可以适当减免物业费,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