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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常识

业主委员会能否可对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提起诉讼

日期:2022-08-2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4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业主委员会能否可对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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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继续就业主委员会的有关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讨论,在业主未依法依约交纳物业费时,业主委员会能否可对有关欠费业主提起诉讼吗?我们一一和大家探讨如下。

第一,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编委会编的《物业管理条例(实用问题版)》(2版 增订版)的有关意见,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依据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欠费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物业服务公司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要求欠费业主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及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该书列举了作为一般物业管理的情况,也就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情形,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依约对有关欠费业主提起诉讼。这当然是无可厚非,也是依法有据的。

第二,如果该物业管理区域是没有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而是实施业主自治管理、自行管理的呢?这就不存在所谓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对欠费业主提起诉讼的说法了,那么该如何处理呢?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然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且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废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对于实施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可依法制定管理规约,在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业主的有关交费义务及欠费处理办法。如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保量交费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据法律的规定、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催告和督促有关业主交费;如业主仍不交费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依约对有关欠费业主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对于业主委员会能否对欠费业主提起诉讼的事项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实际问题进行实际分析。对于聘请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和管理的,通常情况下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权利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实施自行管理、自治管理的,应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依法依约作为权利主体行使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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