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房产确权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确权律师栏:北京房产确权律师,房产确权纠纷律师,房屋确权纠纷律师,征地补偿取得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别人名下,房产权利人应如何进行重新房产确权,提起房产确权诉讼,委托房产确权律师代理,聘请房产确权律师应诉,房产确权诉讼程序,房屋确权纠纷,房屋确权诉讼,房屋确权纠纷律师,房屋确权之诉等。

  • 全款买房未过户就被法院查封,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日期:2024-07-10 点击:30次

    全款买房未过户就被法院查封,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若在现实中确实出现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或已按约定支付部分购房款并愿意继续支付剩余价款,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且并非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所购房产被法院查封的,可以依据上述法律关于优先保护购房人权利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黄小某诉魏某某、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日期:2024-01-03 点击:97次

    黄小某诉魏某某、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基于维护家庭和谐、亲权亲子关系,保护子女利益的司法考量,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屋归黄小某所有,魏某某享有该房居住权至黄小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 父母赠房后一方反悔,共同财产无权单方处置
    日期:2023-12-22 点击:78次

    父母赠房后一方反悔,共同财产无权单方处置具体到该案中,房屋属于林先生与钱女士的共同财产,双方对房屋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签订《赠与合同书》将房屋赠与小林,这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之前,二人均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当父亲林先生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即便目前钱女士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小林,但因两位共同共有人无法达成赠与的一致意见,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 房产证加名,不等于平分!
    日期:2023-12-18 点击:55次

    房产证加名,不等于平分!虽该三套房产在双方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不当然意味着各半共同,也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判决时,已充分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并兼顾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尚属合理范畴,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 许某与李某、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日期:2023-12-11 点击:62次

    许某与李某、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诉讼过程中,徐某提出其与许某关系很好,其只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银行借款,许某知道该情况,不会来法院起诉,起诉可能并非许某真实意愿。后本院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核实许某的真实意愿,确认本案起诉确系许某真实意愿。李某与徐某在知晓许某的真实意愿后,同意与许某和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李某与徐某同意将涉案房产返还登记至许某名下。

  •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产权认定
    日期:2023-11-27 点击:50次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产权认定涉案房屋购买于丁某和马某婚前,并于婚后登记至许某林与马某名下,涉案房屋登记时间处于丁某和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林与马某在马某提供的录音中的陈述符合日常婚嫁习俗。结合原被告双方特殊身份关系、涉案房屋登记时间以及许某林关于涉案房屋的表述等,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的50%份额系许某林对丁某和马某二人的赠与。

  • 是否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转移登记的效力
    日期:2023-11-21 点击:27次

    是否颁发房屋产权证书不影响转移登记的效力虽然房屋登记程序包括记载于登记簿和发证两个程序,但只要房屋登记机构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房屋登记便发生效力。

  •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日期:2023-11-15 点击:31次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根据《物权法》第9条(《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即登记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的权利人不是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产的真实归属。

  • 父母借用子女名义购房,子女将房产赠与父母,子女的债权人能否以其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为由撤销赠与
    日期:2023-11-15 点击:27次

    父母借用子女名义购房,子女将房产赠与父母,子女的债权人能否以其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为由撤销赠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损害其债权行为的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判断债权人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为由提起撤销权之诉能否成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行为性质的认定
    日期:2023-09-14 点击:53次

    父母给婚后子女购房等行为性质的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苏某、高某主张苏某某与杨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应当依法提供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意及款项支付的事实。苏某、高某对案涉款项主张系借贷关系,但除了转账凭证,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杨某主张系赠与,亦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