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借用子女名义购房,子女将房产赠与父母,子女的债权人能否以其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为由撤销赠与
◆ 争议问题
在借名买房情形中,父母以子女的名义购买房产,子女又将房产赠与父母,债权人是否可以以其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为由撤销赠与行为。
● 裁判规则
在《东营融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37号)中,最高法院认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损害其债权行为的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常,判断债权人以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为由提起撤销权之诉能否成立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债务人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二是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债权。
本案中的诉争房产,系债务人的父亲借用债务人的名义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债务人名下,债务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其父亲,不构成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根据案件事实,债务人父母借名购买诉争房产时,债务人尚在上学,从购房的契税、费用的交纳主体看,债务人当时并无相应的经济能力,由其父亲代其缴纳了房屋买卖的契税以及房屋的维修基金费用等,同时诉争房产的装修合同由债务人父亲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费用亦由债务人父亲支付;并且根据诉争房产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债务人父亲实际占有、使用诉争房产。故此,法院认定债务人父母系诉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债务人将诉争房产赠与其父亲不构成无偿转让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