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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确权律师栏:北京房产确权律师,房产确权纠纷律师,房屋确权纠纷律师,征地补偿取得的房产,房屋产权登记在别人名下,房产权利人应如何进行重新房产确权,提起房产确权诉讼,委托房产确权律师代理,聘请房产确权律师应诉,房产确权诉讼程序,房屋确权纠纷,房屋确权诉讼,房屋确权纠纷律师,房屋确权之诉等。

  •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真实产权人的准确认定
    日期:2023-09-06 点击:45次

    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真实产权人的准确认定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不能简单地推定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是未成年子女。对此应结合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综合判断夫妻双方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予以认定。

  • 丈夫婚前房产加名女方,婆婆能否以代持协议要求返还房屋?
    日期:2023-09-04 点击:112次

    丈夫婚前房产加名女方,婆婆能否以代持协议要求返还房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涉诉房屋已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妻子取得部分房屋产权系基于丈夫赠与的法律行为,现赠与行为已完成,男方母亲知情且在过户后作出认可现状的意思表示,故无论是否存在产权代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均无权再要求女方将基于共同共有涉诉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还。

  • 对于折抵父母工龄、由子女出资购得的房屋,应该如何确权?
    日期:2023-05-05 点击:116次

    对于折抵父母工龄、由子女出资购得的房屋,应该如何确权?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在我国,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同时需要法律行为和依法登记,双重法律事实共同决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 被执行人出资为子女购房,该房产即为家庭共有财产
    日期:2022-11-30 点击:135次

    被执行人出资为子女购房,该房产即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在婚前为子女购房提供首付款一般应认定为借款或赠与性质,而并非父母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出资,进而对房产享有份额。综上分析,案涉房产应为案外人陆小某的个人财产,并非被执行人陆某国的责任财产。陆某国、陆小某父子二人间就该14万元产生何种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畴,当事人可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另行主张权利,寻求救济。

  • 房屋备案登记并非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日期:2022-11-16 点击:272次

    房屋备案登记并非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的范畴,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并且,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经过备案登记,但备案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是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 物业缴费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法占有了房屋
    日期:2022-10-21 点击:120次

    物业缴费凭证并不能直接证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法占有了房屋物业缴费凭证只能证明相应房屋的相关物业费已经缴纳,但并不能直接证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合法占有了该房屋。

  • 《民法典》视角下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
    日期:2022-10-18 点击:311次

    《民法典》视角下借名买房行为的法律效果研究借名买房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一方实际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行为。通过对案例的梳理发现,借名买房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但《民法典》及其相配套的最新司法解释均未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及物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亦无统一的裁判思路与规则,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长期存在。本文将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认定与物权归属问题作出分析,探讨解决借名买房纠纷的最佳途径。

  • 儿子借母亲名义贷款买房,房屋断供母亲担责
    日期:2022-10-18 点击:109次

    儿子借母亲名义贷款买房,房屋断供母亲担责对借名人而言,出名人有可能不认可“借名”事实、不配合办理过户,也有可能基于公示公信原则擅自处分房屋,如无法证明借名购房事实的存在,借名人自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导致“钱房两空”;如果所购房屋为保障性住房,借名人实际上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即使出名人认可借名购房事实,借名人也不可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日期:2022-08-22 点击:255次

    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现行法律限定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指建造于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没有限制建设于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均不能转让,而涉案房屋所占用的集体土地显然不属于农民宅基地的范围,故当事人的该项主张法律依据不足。 当事人主张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存在违法行为,均应认定无效,而当事人本身是涉案房屋的出卖人和土地的承租人,在其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转让房屋和承租土地,并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属于恶意抗辩行为,原审不支持其的诉求也具有法理基础。

  •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有啥规定和影响
    日期:2022-08-17 点击:132次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有啥规定和影响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民法典》继续贯彻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精神,总体延续了《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并吸收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新的立法成果,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根据初步梳理,《民法典》中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物权编第一分编的通则部分,在其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中专门设立了“不动产登记”一节,共有十六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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