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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 >> 房产确权案例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产权认定

日期:2023-11-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产权认定

—丁某严、许某林诉马某所有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99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吿、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丁某严、许某林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马某

第三人:丁某

【基本案情】

丁某严与许某林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丁某。2009年,马某、许某林与某房地产公司签打《商品房预售合同》,2010年丁某与马某登记结婚,2012年,涉案房屋登记在许某林、马某名下,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为各50%o马某提供对话录音,证明涉案房屋50%份额是丁某严与许某林给予其的彩礼。丁某严与许某林提供的银行流水和汇款凭证显示自2010年1月至2016年2月22日向马某账户汇款、转账,共计79万元。

【案件焦点】

1.涉案房屋是丁某严与许某林借用马某名义所购买的还是赠与其的个人财产;2.丁某严与许某林出资购买的登记在马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是对马某的个人赠与还是对马某夫妻二人的赠与。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购买于丁某和马某婚前,并于婚后登记至许某林与马某名下,涉案房屋登记时间处于丁某和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林与马某在马某提供的录音中的陈述符合日常婚嫁习俗。结合原被告双方特殊身份关系、涉案房屋登记时间以及许某林关于涉案房屋的表述等,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马某名下的50%份额系许某林对丁某和马某二人的赠与。

关于马某主张的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的50%份额归其所有的反诉请求,结合上述分析,涉案房屋50%份额系丁某严与许某林对丁某和马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与,二人各享有25%的份额,结合已査明的涉案房屋的还贷情况看,涉案房屋的贷款绝大部分由丁某严与许某林偿还,马某与丁某共同还贷的部分,系其接受赠与之后,基于共有权人身份及双方特定身份关系,自愿承担部分还款义务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自愿处分特征,不宜认定该行为对双方所有权份额产生影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丁某严、许某林共同享有涉案房屋50%的份额;

二、马某享有涉案房屋25%的份额;

三、驳回许某林、丁某严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马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丁某严、许某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丁某严、许某林因不服二审判决,中请再审。北京巾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二审法院裁判意见,裁定驳回丁某严、许某林的再审申请。

【法官后语】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及房产归属关涉各方切身利益,是社会热点话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笫二十九条是对婚前和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性质和归属的认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对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贷,为赠与对象一方还是夫妻双方,似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首先,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实践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故该行为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存在争议。基于特定婚姻家庭关系,父母出资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宜认定为赠与。而且,现实中父母对于子女出资即便是赠与性质,也往往没有明确的表示,故在父母实际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更适宜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用子女名义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父母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其次,判断父母出资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通常,婚前出资是对一方子女的赠与,婚后出资是对双方的赠与。新司法解释巧妙地利用出资时间节点,将这种赠与的真实意思直观地表达出来。但是,若一方父母出资,而房屋产权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有合理原因的,按照日常经验法则看,一般宜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具有合理原因的,则应结合出资人与登记人的法律关系及出资情况进一步认定。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父母为子女购买房屋出资往往是为子女结婚之目的,出资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故房产登记在子女配偶一方名下的情况,基于血亲关系的特殊性,此种情况宜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总之,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购房后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法律关系和产权认定,应当根据査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特殊身份关系、涉案房屋登记时间、日常婚嫁习俗等情况综合考量,客观判断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利益。

编写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刘乙璞徐晓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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