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否应当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
◆ 争议问题
夫妻对外负有债务,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构成对子女的赠与还是视为家庭共同财产。
● 裁判规则
在《梁甲、梁乙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583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物权法》第9条(《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即登记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不动产物权的实际权利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的权利人不是该不动产的实际权利人,应当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产的真实归属。
在购房合同载明的购房时间,受赠人刚从中学毕业不久,无稳定的工作收入来源,也无证据证实受赠人已通过接受赠与、继承、投资等途径获得大额的财产,足以支付该购房款。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赠与的商业用房系受赠人父母支付购房款,属家庭共有财产,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