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判决、拍卖取得的房屋,何时取得所有权
【案情简介】
债务人甲拖欠债权人乙100万元货款,甲无力偿付欠款,经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甲出资建造的10间房屋,交由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最终房屋被第三人丙以1 10万元价格购得。请问,丙何时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解析】
通过买卖购得的房屋等不动产,必须要进行登记才能真正取得权利,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公用征收、继承,或依法律规定等情形而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不需要等到登记之后就能取得。本案中,丙在领取执行法院发给的房屋移转证书时,即取得上述1 0间房屋的所有权。
2.未办理产权过户,房款付清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案情简介】
赵某有一套房产,2007年10月,赵某将该房产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周,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内小周将房款付清,同日小周入住,但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不久,赵某又将该房屋以1 00万元的价格卖给老孙,在老孙付清房款的第二天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半月后,老孙准备搬家时发现小周住着该房屋,便以产权人的名义要求小周迁出,小周以房屋为自己所有拒绝迁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那么,谁应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解析】
老孙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等不动产来说,要想对它们的归属进行确认或者对它们的归属进行变动,就必须通过登记的形式,这样才能发生效力。本案中,由于老孙先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小周尽管已经住进去了,但其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该搬出该房屋,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赵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