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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确权 >> 房产确权案例

黄小某诉魏某某、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日期:2024-01-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黄小某诉魏某某、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依据《民法典》兼顾保护老年赠与人居住权

【基本案情】魏某某在其儿子黄某与儿媳骆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自有房屋一套赠与孙子黄小某,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儿子儿媳协议离婚,约定黄小某由父亲抚养教育,由母亲代管至小学毕业。2020年2月,黄某以黄小某名义,与母亲魏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前述房屋出卖给魏某某,并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魏某某未支付房款。2020年10月,骆某以黄小某为原告,将魏某某、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确认黄某以黄小某名义与魏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黄某与魏某某拒不协助回转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21年4月,骆某再次以黄小某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黄小某所有。

【裁判结果】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基于维护家庭和谐、亲权亲子关系,保护子女利益的司法考量,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涉房屋归黄小某所有,魏某某享有该房居住权至黄小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典型意义】本案中,未成年人黄小某既已获得祖母魏某某赠与的房产,其所有权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依据《民法典》第35条第1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作为监护人,即使是父母,对被监护人财产的处分,也必须基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并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黄某擅自将黄小某已取得所有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魏某某,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所有权,亦有违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基本原则。该案办理过程中,法官没有简单适用法条,而是准确把握祖母的行为初衷,努力寻求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与老年长辈合理诉求间的平衡点,适用《民法典》物权编新增设的居住权制度。通过为案涉房屋设立居住用益物权的方式,消除了原赠与人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后一方可能擅自对外处分未成年人房产的顾虑和担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妥善化解了家事纠纷,又最大限度保护了未成年人财产权益。

【案例发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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