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什么是不动产的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法律保护不动产买受人权利的重要制度。现实生活中,如果权利人可以在购买不动产过程中善用该制度,将有利于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一重保护屏障,有助于确保将来把不动产物权顺利变更到自己名下,进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条第2款还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条规定建立了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即在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之后而无法立即进行交易过户进行正式登记前进行的一种登记,其主要目的是杜绝卖方“一房多卖”等情况。比如甲与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子还没有盖好,但甲可以拿着商品房预售合同到登记机构去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并不是真正的产权过户,而是在登记簿中记载某商品房已经出售给申请人。预告登记的好处就在于,出卖人要把同一商品房再卖给别人,除非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否则就不发生物权的效力。所以,预告登记能有效保障预告登记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