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典》规定: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
不动产物权进行登记是保护不动产所有人的重要制度,那么哪些不动产物权需要进行登记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应当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动产物权不需要登记:(1)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2)因法律文书、征收、继承、受遗赠、合法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变动。(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