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程造价中规费、税金的计算基数——大庆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参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建安集团作为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计取规费并向有权部门缴纳规费的义务。在办理工程结算时,应参照法定和约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定计取费用。案涉施工合同第77条约定,工程结算定额执行现行施工年度《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分册大庆市单价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的《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规费的计算基础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案涉工程甲供材部分属施工耗费的材料费用,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规费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建安集团系案涉工程的纳税义务人,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应税收入额(工程价款)×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案涉工程甲供材属于建筑企业应税收入,即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8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