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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却以结算价过高为由拒验收和结算,法院是否支持?

日期:2023-08-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却以结算价过高为由拒验收和结算,法院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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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程已竣工,发包方却以结算价过高为由拒绝验收和结算,法院是否会支持?在工程实践中,有不少承包人都遇到过工程竣工后,发包方却以各种理由拒验收和结算工程款的情况。近日,广州白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发包方以结算价过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案例,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

01

基本案情

2019年,国某公司的一处销售中心及4套LOFT样板房需要进行软装布置,遂与正某公司签订软装工程合同,约定:由正某公司承包上述销售中心及4套LOFT样板房的软装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暂定价款为130万元,最终按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据实结算。

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国某公司累计支付正某公司至实际工程结算价的95%,合同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等。合同签订后,正某公司出具了软装设计图,并分批运送软装物品、完成现场摆放等工作。

2020年8月,国某公司和正某公司签订《软装移交清单》,清单后的附件列明了移交的物品品名、图片、数量等,但未记载金额。之后经多次协商,因双方对于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故一直无法进行结算。正某公司遂诉至白云法院,要求国某公司偿还合同欠款110万元。

庭审中,国某公司辩称涉案项目的验收以及结算并没有完成,付款条件未成就,且正某公司主张的结算价没有明确的依据,价格明显偏高,我方通过市场多方询价,认为最终的核算价格应为97万元。

02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方面:1、正某公司请求国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是否符合支付条件?2、国某公司应支付多少款项给正某公司?

1、正某公司请求国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是否符合支付条件?

法院认为:正某公司已完成涉案软装工程并已交付给国某公司使用,双方理应及时予以结算。正某公司与国某公司签订《软装移交清单》的附件已列明移交的物品品名、图片、数量等,由此可知双方就合同履行项目在2020年8月移交时进行了确认,未见国某公司对涉案软装工程有异议,涉案软装工程应视为已验收合格。

其次,国某公司提出正某公司结算价格偏高,其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获取的结算价格远低于正某公司的报价,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涉案软装工程合同,工程采用含税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单价包含主材费、设计费、人工费、安装费等与合同相关的其他费用,故国某公司仅基于交付物品并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去核算结算价不符合合同约定。

综上,涉案软装工程如因双方结算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付款条件一直不成就,明显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国某公司现以涉案软装工程未验收、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依据不足,不予采纳,且国某公司亦实际使用涉案软装工程近一年,故国某公司应当向正某公司支付涉案软装工程的款项。

2、国某公司应支付多少款项给正某公司?

正某公司、国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双方均有结算的义务。正某公司多次催促国某公司进行结算,并在2020年9月28日电子邮件中告知国某公司计算出最终结算金额为1296802.73元,该价格与涉案软装工程合同约定的总价基本一致,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双方于2020年8月11日签署《软装移交清单》,因涉案软装工程有约定一年的质保期,故本案的款项应当扣除5%的质保金,再扣减国某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26万元,国某公司现应向正某公司支付971962.59元。国某公司通过市场询价得出的结算价格未有事实依据,且与合同约定总价差距较大,不予采纳。

故法院最终判决:国某公司向正某公司支付软装工程款971962.59元。

03

判决依据

结算扯皮是合同主体经常发生纠纷的原因,根据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行业惯例,工程一般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当事人才会进行下一步的结算,虽合同会明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结算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工程尾款,但实践中,不排除工程施工完毕后业主方无故不配合相关验收结算工作的情形。

此时,如因双方验收、结算问题长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付款条件不成就,显然对施工方不利,也使得付款义务一方有机可趁,拖延付款时间。由此,对于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双方是否协商结算等事项,不能仅以有无书面确认材料而作出认定,应结合双方在工程完工后的实际表现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正某公司一直在积极推进工程款结算事宜,正某公司向国某公司发送工程价款初步审核意见,亦可以佐证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事实存在,且国某公司实际使用涉案软装工程近一年,故国某公司以涉案软装工程未验收、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项,依据不足,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4

法律延伸:工程已完工,发包方却拒绝验收和结算,怎么办?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结算一直是最为常见的问题,比如:承包人完工交付工程后,发包人故意不办理验收手续,目的就是为了拖延支付或者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当承包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比如说质量问题,工程价款不合理等等,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承包方和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应对:

建设工程发包方不验收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不仅涉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竣工结算,还涉及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金的返还时间,所以该日期的界定十分关键。为防止发包方恶意拖延验收,承包方在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应主动向发包方送达《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保留送达的证据(比如要求对方签收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即使发包方故意拖延不验收,也不影响该报告的效力,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款,承包方提交报告之日即可视为工程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方没有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发现发包方在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情形,则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三)款,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日期亦可视为竣工日期。承包方需要注意收集发包方擅自使用的证据,例如对外营业通知、宣传单、广告册等。此外,由于从工程完工到发包方擅自使用期间,通常还有一定时间差,这一段时间的耽误也会给承包方造成损失。所以最可靠的办法,还是在完工后立即向发包方邮寄书面的《竣工验收报告》,锁定(固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事实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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