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尾款的行为是否可导致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并重新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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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尽管竞买人未能严格按照拍卖公告要求的尾款交纳日期交齐全款,但综合考量本案标的拍卖竞价充分、溢价率高、成交金额巨大、买受人按时交付拍卖款部分占比较高、剩余尾款实际延迟支付天数未超过一周等因素,且若撤销此次拍卖,将可能面临重新评估、重新公告拍卖等环节,时间成本、司法工作成本、被执行人负担的迟延履行利息等成本均需予以充分考虑。故执行法院认定本次拍卖不存在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及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未予撤销此次拍卖,亦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执监106号
申诉人(被执行人):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增文。
被执行人:裴红。
被执行人:蒋士平。
被执行人:孙力。
利害关系人(买受人):安徽今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申诉人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城公司)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2021)皖执复15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泰公司)与前城公司、孙增文、裴红、蒋士平、孙力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前城公司不服上诉至安徽高院,该院于2020年2月18日作出(2019)皖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维持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合肥中院(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孙增文、裴红、蒋士平、孙力对前城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变更(2019)皖0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兴泰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前城公司的抵押物即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7号〔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及土地、7号26幢〔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5号〕房产及土地、7号27幢〔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8号〕房产及土地、7号28幢〔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及土地、7号31幢〔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及土地、7号32幢〔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9号〕房产及土地、7号33幢〔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4号〕房产及土地、7号35幢〔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9号〕房产及土地、7号37幢〔产权证号为皖(2018)合不动产权第0××6号〕房产及土地,拍卖、变卖或折价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判决生效后,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兴泰公司向合肥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合肥中院于2021年5月12日拍卖被执行人前城公司上述生效判决第四项房产及土地。该房产及土地评估价为17601.19万元,拍卖标的起拍价为14961.0115万元,安徽今希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希公司)以290210115元竞得。合肥中院拍卖公告载明尾款交纳期为2021年6月3日,今希公司在2021年6月3日前已共缴付2.5亿元(包含竞买保证金),剩余尾款40210115元未缴付。今希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合肥中院提交申请书,称其已经支付2.5亿元款项,因其有部分资金在资金市场,正在办理转出手续,尚需几日完成,请求将余款推迟几日交纳,并保证在2021年6月11日前付完。合肥中院经评议后答复“根据案情,从有利于拍卖目的实现出发,责令买受人于2021年6月11日17时30分前将尾款交至本院指定账户,逾期不交,则按悔拍处理”。今希公司于2021年6月8日至9日分三笔共交纳全部尾款40210115元。2021年6月11日,合肥中院作出(2020)皖01执278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标的归买受人今希公司所有。前城公司不服,向合肥中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重新拍卖涉案标的。
合肥中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的规定,规定了竞买人及时付款的义务,旨在促使及时实现司法拍卖目的。本案中,竞买人今希公司在付款期限内已支付大部分价款,关于剩余尾款40210115元,占总价款份额13.9%,在付款期限到期日前向法院提出延迟几日付该尾款的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该院执行中,鉴于本案拍卖标的价款金额巨大、拍卖款项大部分已支付等情况,责令竞买人在2021年6月11日付清,如逾期则按悔拍处理,即责令该少部分尾款推迟8日付清,有利于实现拍卖目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精神。今希公司在2021年6月9日付清全部尾款,该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作出拍卖成交过户的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前城公司以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价为由请求撤销拍卖,其并非权利主体,且本案中事实不构成妨碍其他人公平竞价,前城公司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合肥中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皖01执异65号执行裁定,驳回前城公司的异议请求。
前城公司不服,向安徽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异议裁定和网络司法拍卖,裁定重新拍卖。主要理由为:一、合肥中院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合肥中院公开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余款必须在2021年6月3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余款后,持付款凭证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同时多次强调逾期支付余款的法律后果,即认定买受人悔约,法院裁定重新拍卖。合肥中院异议裁定对此视而不见。二、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均明确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按期支付余款,没有规定可以延期支付的情形,合肥中院对这些规定不予适用,属适用法律错误。三、网络司法拍卖存在违法情形,应当撤销网络司法拍卖,裁定重新拍卖。合肥中院拍卖公告没有就不能付清余款可以延期支付进行公告,其同意延期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四、执行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听证的权利,应当发回重审,申请人请求安徽高院组织听证。请求撤销合肥中院(2021)皖01执异65号执行裁定和涉案房产网络司法拍卖。
复议审查期间,安徽高院于2021年10月8日组织当事人依法进行听证,前城公司除提出上述复议请求外,还提出涉案房产承租合同未审查、超标的查封等问题。兴泰公司及被执行人蒋士平当庭予以否认。
安徽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尾款是否构成撤销网络司法拍卖裁定重新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关于悔拍的认定及是否启动重新拍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即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竞买人今希公司在支付大部分竞买价款后,经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合肥中院决定许可迟延支付部分尾款,今希公司在期限内履行了尾款支付义务,拍卖目的已经实现。第二,本案是网络司法拍卖,关于网络司法拍卖以及是否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法院依据相关规定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从拍卖标的起拍价14961.0115万元(评估价为17601.19万元)到竞买人29021.0115万元竞得成交,实现了被执行人财产利益最大化,拍卖行为并未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前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合肥中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存在上述行为,其申请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第三,关于前城公司提出,其在异议审查期间,通过电话方式要求执行法院听证,但执行法院未进行听证,剥夺其听证权利,要求发回重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执行异议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是否进行听证,由执行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合肥中院未进行听证,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复议申请人要求发回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第四,关于前城公司在听证中提出涉案房产承租合同未审查、超标的查封等问题,因其在异议程序中未提出,复议程序不予审查。
综上,合肥中院执行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前城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2021年11月1日,安徽高院作出(2021)皖执复150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前城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合肥中院(2021)皖01执异65号执行裁定。
前城公司不服上述复议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2021)皖01执异65号执行裁定和(2021)皖执复150号执行裁定,变更裁定结果为支持其执行异议,撤销案涉房产及土地网络司法拍卖,裁定重新拍卖或者撤销原二份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事实理由与复议阶段提出的事实理由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买受人迟延支付拍卖尾款是否导致撤销案涉网络司法拍卖并重新拍卖。
第一,关于买受人延迟支付拍卖尾款是否构成悔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本案中,合肥中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案涉房产及土地,以14961.0115万元的价格起拍,经多人报名并出价,竞买人今希公司以最高价290210115元竞得案涉财产。该公司于拍卖公告要求的尾款交纳日期6月3日前支付了2.5亿元。经其申请,合肥中院许可其最晚于6月11日17时前支付剩余款项,后今希公司于6月9日将尾款40210115元的支付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尽管竞买人未能严格按照拍卖公告要求的尾款交纳日期交齐全款,但综合考量本案标的拍卖竞价充分、溢价率高、成交金额巨大、买受人按时交付拍卖款部分占比86%、剩余尾款实际延迟支付天数未超过一周等因素,执行法院及安徽高院认为本次拍卖目的已经实现,买受人尚不构成悔拍,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撤拍情形的问题。其一,前城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拍卖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其二,本次网络司法拍卖,报名者多,竞价充分,溢价率高,充分体现了案涉财产的市场价值。买受人今希公司虽未能严格按照公告的尾款支付时间支付全部尾款,但迟延至6月11日交付尾款并不足以成为阻碍其他竞买人继续竞价的理由。且若撤销此次拍卖,将可能面临重新评估、重新公告拍卖等环节,时间成本、司法工作成本、被执行人负担的迟延履行利息等成本均需予以充分考虑。综上,安徽高院及执行法院认定本次拍卖不存在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及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未予撤销此次拍卖,亦无不当。
综上,前城公司的申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安徽高院(2021)皖执复15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省前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 判 长 朱 燕
审 判 员 邵长茂
审 判 员 马 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 伟
书 记 员 邵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