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公司诉某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认定
裁判要旨
承包人只能对建设工程价款行使优先权,停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的范围。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某热力公司将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调度中心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某建设公司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后工程停工,双方对某建设公司已完工程量及停工损失进行了结算,确认某建设公司已完成工程量价款为4020197.66元,截止2022年2月11日停工损失2704011.16元。某建设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某热力公司支付工程款、停工损失共计6724209.32元,并请求判令在6724209.32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信阳中院二审认为,某建设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后双方又对已完成工程价款、停工损失进行了结算,且非某建设公司原因造成停工,因此,对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停工损失及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遂判决:某热力公司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4020197.66元、停工损失2704011.16元。某建设公司在6724209.32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判决作出后,某热力公司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在确定案涉优先受偿权范围时,将停工损失也一并计算在内于法无据,遂裁定指令再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