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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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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270次

    房屋面积及价值指标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上期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 建筑工程律师解析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日期:2012-06-29 点击:371次

    建筑工程律师解析土地购置和开发情况 【正在开发的土地面积】是指已开始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但尚未完工,不具备进行房屋建筑物施工或出让条件的土地面积。【待开发土地面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进行开发的土地面积。

  • 建筑工程律师网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261次

    建筑工程律师网房地产开发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概念
    日期:2012-06-29 点击:353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屋用地面积及房屋用地分类
    日期:2012-06-29 点击:293次

    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屋用地面积及房屋用地分类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是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站、煤气站、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绿化用地】是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 房地产律师网房屋面积律师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284次

    房地产律师网房屋面积律师解析 【房屋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住宅使用面积】是指住宅中以户(套)为单位的分户(套)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和客厅(堂屋)、亭子间、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楼梯、壁橱、阳台、地下室、假层、附层(夹层)、阁楼、(暗楼)等面积。住宅使用面积按住宅的内墙线计算。

  • 房地产律师网房屋分类法律解析
    日期:2012-06-29 点击:273次

    房地产律师网房屋分类法律解析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282次

    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法律规定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在法制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

  •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日期:2012-05-30 点击:1274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特别是在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某些类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评判是非。例如我国物权法对树木根枝越界的相邻关系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在我国农村此类纠纷还是常见的。例如甲家树木的枝蔓越界到乙家,乙家认为该越界枝蔓影响了其家采光,从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家砍断越界的枝蔓。法官在审理此案时,首先要看当地的习惯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如果当地也没有相应的习惯,法官要依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审理此案。

  •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312次

    关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效力的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主要对建筑区划内,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如何行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等事项做出决定,涉及许多方面,例如可以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做出决定,对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做出决定,对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做出决定,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做出决定,对筹集、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做出决定,对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决定。无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哪一项决定,对业主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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