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网,谈案说法专栏:北京房产买卖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咨询房产律师,房产交易合同咨询律师,北京二手房纠纷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房产纠纷律师为您谈谈房说说案。
对业主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几点法律建议 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法律顾问。根据外国物业管理中的成熟经验,由业主委员会出资聘请对物业管理方面有专长的律师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地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审查和监督,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促进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尽职尽责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会因此增加业主的费用支出,但这笔支出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还是十分必要,且物有所值的。
房屋买卖之为少缴纳营业税或个人所得税相关做法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法律要求不动产买卖以登记为准,如果李先生只签署买卖合同,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则不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房主再将该房产卖给第三人,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那李先生只能依买卖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若税务机关查实双方故意降低交易价格以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责令纳税人补税、加处罚金及追究其有关法律责任。此外,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均应由卖方按规定缴纳,如果交易价格做低了,潘先生今后要想出售此房屋,则有可能增加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中介公司应该事先作出自己的免责条款,以免产生法律纠纷受牵连。
关于房产产权人为办事处或联营体时相关问题解析 若该办事处被撤销,应出示如下手续:办事处上级公司关于撤销的决定,公司章程,上级公司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权证,董事会决议,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上述手续齐全,才能办理销售。该产权人为A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需要:(1)A公司在工商局注销登记相关资料,(2)A公司上级机关的证明,即同意此套房产出售的文件,各董事职代会的决议、国资局的批文,及委托授权书须具备以上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抵押房产买卖交易方式法律分析 交易方式有四种:买方只支付定金,由卖方客户自行办理解除抵押的相关手续,然后双方约定期限在解除抵押手续之日内办理买卖登记等相关手续买方支付定金,双方约定由买方支付首期款(银行未还款额度)给卖方解除抵押,但双方须约定几日办理买卖登记手续(此时间不宜超过五日),最好能在拿到产权证当是送件。
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是否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利法律探析 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用面积以及墙等所占用的平面面积,而在建筑面积的范围之内并非所有的地点都设有供热设施(其中包括楼道、阳台及厨房等)。因此可以把房屋的建筑面积分为实际供热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在未能按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收取暖费而采取按单位面积计价的情况下,用户的取暖费应按实际供暖面积计算,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各地的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不管各地的物价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处于何种目的和考虑,但是计算供热计费面积采取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办法至少从形式上是显失公平的。
专项维修资金纠纷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式 有些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了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比例一般为商品房出售价格的2-3%.如果业主不纳,可以以违约来追究业主的责任;有些是合同中没能约定,而是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对此我认为不妥,业主可以拒绝交纳.有些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专项维修资金"是其法定义务,其使用及筹集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且该内容一般会规定有业主公约中有约定,因此,如果发生业主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完全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对此主要根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得出)依据合同之诉请求业主交纳来解决.
“专项维修资金”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54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4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及业主大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业主的成员权。是指业主根据共有部分的构造、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的密切联系等因素而享有的作为共有部分管理团体的成员的权利。《物权法》就业主的成员权从其内容的角度进行规定谓之为“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成员权实现的桥梁。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法律规定及分类解析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共有部分是指一区分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的附属建筑物,从而为全部或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享有权利的部分。共有部分属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相对于专有部分的独立性,共有部分则属于同时附属于数个专有部分而存在的附属物或从物。而不可分割性则表明共有部分要与专有部分、成员权一起发挥作用,不能单独处分。将共有部分作此划分在于明确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的负担。当然,作为一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到底是确认为全体共有,还是部分共有,则需以实际使用情形加以认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的概念内容及专有权限制 从专有部分是由建筑材料所围成的空间的观点出发,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地板和天花板围成的空间,而将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等作为界线部分都视为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这样,区分所有权人即使在自己家中利用墙壁和地板也要经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同意方可使用,显然与人之常情相违背。专有所有权人作为住宅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当然享有一般所有权人的权利,即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即所有权可以对该专有权在法律限制范围内,行使居住、使用、出租、抵押、出售等权利。业主专有权乃是业主独立的所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业主可以自由处分其专有部分,但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禁止权利滥用,因此,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