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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243次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检查力度,认真指导和督促各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对怠于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罚款、信用记分等处罚,涉及刑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非居住房屋评估事宜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210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非居住房屋评估事宜的通知。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19号)有关规定,为准确掌握申请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提供依据,确保真正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将非居住类房屋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申请及复核范围。

  •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114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承担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项目协议书约定,未按照建设要求规定保证配建房源质量和进度的、违反有关规定不移交或者少移交配建房源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改正,按照有关合同、协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改正的,应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227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为使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对房屋设计用途分类的判别更加清晰,减少合同纠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按照房屋设计用途进行分类调整,将原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和《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非住宅类)》,并于2012年11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16号)同时废止。

  •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25 点击:215次

    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住房保障档案信息公开、利用和查询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保密规定。查询、利用所获得的档案信息不得对外泄露或者散布,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损害住房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

  •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95次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要按规定比例及时计提,并按规定用于土地储备。土地储备机构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等建设的支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列入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149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屋征收中做好模拟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主体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25 点击:109次

    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新建住宅应当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限届满后,自用部位、设施、设备,由业主负责维修、养护;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 成都市房管局 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日期:2017-08-25 点击:402次

    成都市房管局 市质监局关于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由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等级划分的内容及要求。《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

  •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25 点击:146次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对于新建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资料交接要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天津市新建住宅物业管理接管验收的指导意见》津国土房物〔2012〕372号的规定要求落实,做到接管文件材料完整,移交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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