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的民事诉讼?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2005年7月29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法院对这类案件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实际上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立之后(其标志为承包合同生效)产生的相关争议。因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权利的保护目的,是通过切实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和第19条确定的家庭承包原则和程序来实现的。其结果体现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上。而具体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1条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范围之内。①在此之前,此类纠纷还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之规定,此类争议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