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4-21 【作者】 【来源】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含商兼住、住兼商项目中的商业、办公部分)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许可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
二、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不含酒店)宜采用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式布局,不得设置外挑阳台,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布局与功能设计。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标准层办公用房分隔的,层高不应大于4.2米;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标准层办公用房不分隔的,层高不应大于4.6米。
三、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中的办公用房(公共食堂除外),不得接入天然气。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水电气,应按照商用标准收费,禁止按照非商用标准收费。
四、对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不得出现酒店式公寓、商务公寓等违规宣传用语。
五、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登记的基本单元是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并且具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特定空间。房屋测绘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审定的施工图对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进行测绘,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定的施工图和已备案的测绘成果等制定预售(销售)方案。禁止以任何虚拟、划线等无实体墙的形式对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进行分割和销售。
六、开发企业、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并纳入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按原规划许可执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