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申请住房保障家庭非居住房屋评估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29
津国土房保〔2012〕36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住房保障家庭财产核查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2〕119号)有关规定,为准确掌握申请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提供依据,确保真正困难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将非居住类房屋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申请及复核范围。住房保障财产核查是一项长期工作,且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现就做好非居类房屋评估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可通过自愿报名方式参加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的非居住类房屋评估业务,并严格执行有关约定。
二、报名参加的评估机构凭本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的证明(见附件1),对证明中明示的非居住房屋通过房地产估价系统出具评估报告。
三、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报告。
四、评估机构可以在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优惠,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评估费用。
附件:1.关于对非居住房屋进行评估的证明
2.评估机构名单
2012年10月29日